Article 21

In force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整改意见;逾期不整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