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供用电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供电方式、供电质量、供电时间、计量方式和中断供电通知的送达方式;

(三)供用电数量,其中月供用电量300万千瓦时以上的,供电企业与用户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月、季、年度供用电量;

(四)装置容量、用电地址、用电性质,电价和电费的结算、交付方式、期限;

(五)供用电设施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确认、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的划分,供用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及用户重要设备的保护;

(六)债权担保、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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