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有权对用户的生产经营用电中止供电:

(一)用户逾期未交清电费,自逾期之日起15日仍未交清的;

(二)受电装置经有资质的单位检验不合格,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

(三)生产经营用户不在供电企业规定期限内退出私增用电容量设备或者补办增容手续的;

(四)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供电企业中止供电的,应当提前7日将中止供电通知书送达,并在中止供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次通知用户。中止供电可能会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须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送之日起7日内给予答复。

引起中止供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电。

用户对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向用户通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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