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灌区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单位管理和用水户自我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分干渠以上的渠道、干沟以上沟道、跨旗县区的分干沟沟道及其建筑物等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维修养护。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受益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支渠以下的渠道、旗县区境内的分干沟以下沟道及其建筑物等水利工程进行管理保护和维修养护。
Local Regulations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