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处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游泳、潜水、捕鱼、倾倒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