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设施,是指用于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并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交换设备、传输设备、数据存储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包括通信机房、基站、光(电)缆、管道、杆(塔)、分线箱(盒)、交接箱(间)、节点设备等。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