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Amended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授权和职责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制定的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制定的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必要时,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