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后,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或者修改意见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