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地方性法规的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立法的事项在地方立法的权限内;

(二)拟设定的法律制度、措施用政府规章等替代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三)所涉及的管理问题和体制矛盾通过立法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四)拟设定的主要制度、措施能够有效施行;

(五)社会发展、管理改革急迫需要该项立法。

Local Regulations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