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需要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省人大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市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前款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7,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