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一)国有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

(二)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要求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未评估的;

(四)设定抵押权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五)贷款造林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的;

(六)超过经营期限签订林权流转合同的;

(七)采取转让方式再次流转林地使用权未经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