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流转森林、林木、林地的,应当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

(三)流转合同。

流转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流转的批准文件。

流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还应当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

流转共有或者合资合作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的,还应当提交共有人或者合资合作各方同意的书面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