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备案审查的机构在研究、审查中认为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研究意见、审查意见;也可以由人大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联合召开审查会议,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在备案审查中,负责备案审查的机构对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疑难问题或者产生重大分歧时,可以共同研究,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逐级报请上级机关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