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对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建议,按照《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和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政府认为下一级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十条情形的,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或者下一级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十条情形的,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人大常委会认为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十条情形的,可以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接受审查要求的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十条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十条情形的,可以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接受审查建议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