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综合性、基础性、全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参与起草。

行政管理类的法规草案,一般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牵头起草,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参与有关问题的调研、讨论、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