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处理涉嫌犯罪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移送或者办理涉嫌犯罪案件超出本条例规定的期限的;
(三)没有妥善保存与涉嫌犯罪案件有关的重要证据材料的;
(四)拒绝移交或者接收、隐藏、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