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擅自使用或变相使用知名商标或与其近似的字样、标记或者扩大知名商标使用范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丑化、贬低知名商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经营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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