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排水设施应当设置安全防护区,安全防护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排水重力流管网外缘两侧各三米、压力流管网外缘两侧各五米;
(二)排水泵站泵房边缘以外三十米;
(三)出水口、泄水口和具有调蓄功能的人工或者天然水塘边缘以外十米;
(四)检查井边缘以外三米。
在安全防护区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