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管理,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内涝防治。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是指对城市的生产经营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网(管道)、调蓄池、泵站、闸门、检查井、具有排水功能的沟渠、雨水收集设施等。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所有者自行建设的排水设施,包括出户管、化粪池、隔油池、沉淀池、检查井、排水管网(管道)、污水处理站等。

本条例所称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及其他附属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