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自治县渔业水域禁渔期为:香鱼每年8月1日至10月31日;池沼公鱼、大银鱼每年1月1日至9月24日;青虾每年6月1日至7月15日;河蟹每年11月16日起至翌年9月15日,爱河、安平河、蒲石河、南股河、北股河、雅河栖息的鱼类每年3月1日至5月1日;其他经济鱼类每年6月1日至7月15日。

每年的6月1日至7月15日,禁止在公共渔业水域垂钓、打捞水草。

禁渔期可根据气候变化和渔业资源保护需要,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进行适当调整。防汛期间,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汛情制定临时禁渔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5,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