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根据国家和省规定设立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机构,在人员编制、公用经费、教师待遇、设备投入、康复设施等方面给予保障。

幼儿园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龄前儿童入园,不得歧视或者拒绝其入园,并为其提供适合的保育和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