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