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相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核实当事人的身份等相关信息;
(三)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四)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五)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
(六)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七)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财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询问(调查)笔录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写明情况或者由有关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代表、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