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城市化管理区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二)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超出规定标准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宣传商品或者进行流动性商业宣传;

(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医院、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四)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排风扇、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五)在公园、广场、街道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的音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六)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生活;

(七)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禁止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装饰作业;

(八)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七时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为特殊施工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报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

高考、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控制采取临时性管理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