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利用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Local Regulations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