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利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所需保护、传承和利用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开展马鞍山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纪念、展示等有关活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予以统筹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