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侵占、破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