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措施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处理。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单位履行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保护单位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保护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并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保护单位。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承人传承情况进行监督。每两年对传承人进行一次考核。经考核,对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传承人资格,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不再享有相应的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