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起草法规,应当根据涉及范围和内容需要成立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协调、协商。
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起草法规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问题的调研、讨论、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综合性、基础性、全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