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城镇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道路路面平坦、完好;
(二)公共场所无卫生死角,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情况,无乱扔、乱吐、乱倒现象;
(三)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布局合理,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垃圾收集设施设备实现全面密闭化,生活垃圾运输体系完善,做到日产日清;
(四)公共绿地定时养护,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
(五)河道、湖泊、湿地等水域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六)集贸市场经营区域相对独立,环卫设施齐全,卫生管理规范;
(七)建筑工地符合国家卫生和环保标准,围挡规范,管理到位;
(八)居民区干净整洁,无乱堆乱放,无违规饲养家畜家禽;
(九)发挥数字化城管功能,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危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