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单位、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市政设施、户外广告、公共停车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特殊行业等专项规划,按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按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公布。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部门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