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并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投放。
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其他有毒有害废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单独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