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由城市管理部门划定。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背街小巷、公厕、公交站点、垃圾转运站(点)等公共区域的责任区,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区,各自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区,由社区居(村)委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

(四)酒店、饭店、宾馆、商场、超市、门店、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馆)、加油站等场所的责任区,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文化、体育、娱乐、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机场、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等公共场所的责任区,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消防、排水、防洪、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环卫、治安、标志标牌等公用设施的责任区,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河(溪)流、湖泊、水塘等城市水域及岸线的责任区,由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负责;

(八)政府已储备征用的土地的责任区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待建地的责任区由产权单位负责;施工工地的责任区由施工单位负责。

所有权人和经营者之间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应当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没有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