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统筹、组织、协调和督查山体水体保护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山体水体保护、生态修复和整治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发现、制止本辖区内破坏山体水体的违法行为, 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山体水体保护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