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鼓励依法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组织,倡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支持和动员志愿者、村(居)民、公益组织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活动。
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