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纸屑、烟头、玻璃瓶(渣)、饮料瓶(罐)、包装品、宣传品、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宠物携带者未及时清除犬类等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

(三)乱倒污水、污油、粪便及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四)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秸秆、塑料制品、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焚烧冥币、纸钱等丧葬用品;

(六)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泼水、抛掷废弃物;

(七)将责任区内的垃圾等废弃物清扫或堆放至公共场所;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