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施工工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在四十八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闲置三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对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处理。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定期采取喷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措施。

违反本条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