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Article 18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乡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安排民族乡行政村、自然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支持具有水运条件的民族乡建设符合规划的航运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支持民族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其他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人畜饮水安全,提升农业用水效率。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7Article 1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