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或者对违规干预统计工作不记录在案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