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未按照监管职责要求对水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的;

(三)未督促水产品生产经营者整改质量安全隐患的;

(四)未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公布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造成损失的;

(六)隐瞒和延误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水产品疫情报告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