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水产品和使用的渔业投入品、养殖水体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水产品和渔业投入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