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水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对水产品产地环境进行调查、监测和安全评价,对养殖用水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