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的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的有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