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水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可根据情节处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2%-5%或者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建水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建水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