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放牧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Local Regulations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