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Amended

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对配套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配套规定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制定机关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