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有关部门履行下列旅游监督管理职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管理,对旅游市场强迫消费、敲诈勒索以及其他侵害旅游者权益治安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旅游市场虚假广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
(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客运、长江以外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游览活动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非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游览活动备案;
(四)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对旅游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五)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旅游演出、娱乐场所文化经营、文化遗产保护等活动的投诉处理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六)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