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开发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等人文资源的,应当保持人文资源的历史风貌、民族特色、传统格局;

(二)利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温泉等自然资源的,应当维护其区域整体性和自然景观特色,保护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稳定性,促进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利用工业、农业、科教、体育等社会资源的,应当保持其内容与环境、景观、设施的协调统一。

跨区域的旅游资源开发,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