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Amended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超越法定职权、未按法定程序制定的,或者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及其他不合法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和研究意见;也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反馈。

Local Regulations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