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属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晰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房屋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承租人等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安全使用房屋,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国家或集体所有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可以与房屋承租人等房屋使用人约定房屋安全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其作为房屋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